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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小课堂】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57

  修订前的《标准化法》以下暂称为“旧法”,修订后的暂称为“新法”。新法相对旧法有三个重大变化:

  01  新法解决了旧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奠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标准化的法律基础

  旧法只是规定在工业产品、建设工程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新法则规定只要是“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就可以制定标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标准覆盖面不足以及部分标准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为标准大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标准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02  新法重新厘定各种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形成彼此相互接的标准体系

  新法体系下,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再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归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归为政府标准,而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归为市场标准。

  03 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在我国标准管理实践中,不同层级标准之间内容相互重叠、指标相互冲突的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冲突的情况比较多。

  其实,标准间的冲突往往与强制性标准相关(推荐性标准可以选择),新法则将强制性标准限定在国家标准范围,这一变革本身就在实际意义上大幅减少或避免了冲突的出现,而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则又在程序上给出了解决路径,企业可以在遇到冲突问题时向标准化机构反馈并由其及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