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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小课堂】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意义

发布日期:2024-05-31 浏览次数:29

  我国标准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以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批准发布,而企业标准仅在企业内部执行,并且制定者是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

  2018年1月《标准化法》颁布实施,赋予了团体标准合法的地位。2019年颁布实施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指出,团体标准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辅相成,将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所以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团体标准是建设高质量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国外团体标准发展

  国外的协会标准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十九世纪,随着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的陆续建立,这些行业、协会开始以标准的方式协调发展产业,具体解决不同企业产品的兼容性和互换性问题,以及用户要求与生产者能力、提供意愿之间的问题。目前,其他国家标准体系的主体大多是自愿选择的社会团体标准,其主要的主导者是企业、协会等团体,为达到最佳效益与获得最优秩序的标准化工作贡献了原生发展动力。如美国的ASTM(美国材料实验协会)成立于1898年,它是美国最早、最大的非营利性标准学术机构。当时在美国的铁路轨道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中断的问题,那么为了解决这个制造钢轨的钢材的一下技术难度就成立了这个ASTM,所以它是一个典型的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由市场推动的一个机构。到目前为止,ASTM已经由最初的钢材材料标准化领域延伸到了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电气绝缘体、电子产品、环境核能等非常广泛的领域。在ASTM当中它设立了140多个技术委员会,有200多个分委员会,拥有来自140多个国家的会员和3万多名会员,制定的7500多项标准已被75个国家引用,成为了制定国家标准的基础。

  除此之外,在国际上还有一些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技术组织,例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德国工程师协会(VDI)、英国标准协会(BSI)、英国石油学会(IP)、欧洲电子元器件协会(CECC)、挪威船级社(DNV)、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等制定的标准有着较高的技术权威性,这类组织制定的许多标准被上升为本国国家标准,有些标准则被公认为国际先进标准,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2、我国团体标准发展

  上世纪,我国的团体标准还处于萌芽阶段。当时社会上涌现出类似“闪联模式”的某些标准联盟组织,以及在某些地方质检部门推动下而建立的企业联盟标准。20世纪80年代末,团体标准在我国形成,但其对于中国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在计划经济中却没有得到承认。这类新型标准模式对产业竞争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由于相关机构发展布局和规划缺乏科学性,没有形成强大健全的管理机制,截至2010年底,我国各类相关协会组织仅有27个,制定的团体标准仅500多项。

  200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成立后,我国团体标准经历两次突破性尝试。第一次:2003~2004年,国家标准委鼓励建立协会标准,让中国标准化协会作为试点,制定与发布了若干协会标准;第二次:2010~2012年,国家标准委鼓励建立与发展联盟标准。这两次尝试都是为了探索一直未能修订的《标准化法》的改革之路。通过这两次的摸索,让一些协会标准和联盟标准出现在我国的标准化实践中,为《标准化法》的修订加快了步伐。

  2015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我国团体标准首次被提出,此次会议确定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的改革措施。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任务。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3月10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工作的主要目标,标志着我国团体标准培育工作开始走向正轨。4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203项国家标准。5月4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建立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该平台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咨询,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7491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其中广东省社会团体注册数最多,为1050家,占社会团体注册总数的14.0%。共计公布团体标准57799项,从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来看,社会团体公布团体标准涵盖了19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团体标准数量最多的为制造业,共22248项,占团体标准总数的38.5%,其次是农、林、牧、渔业类,建筑业类等行业。社会团体公布的团体标准按产业和社会分布统计,其中工业类共28715项标准,占比49.68%;服务业类共12559项标准,占比21.73%;农业类共9291项标准,占比16.07%;社会事业类共7232项标准,占比12.51%。

3、开展团体标准的意义

  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存在着标龄长、修订时间漫长、不齐全等现象,个别行业还存在着执行标准不统一、标准空白等问题,因此发展团体标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助力于标准管理体制改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从公共标准制定者,转换为规则管理者。推进社会团体标准的培育和发展,把由急需市场机制产生的标准交由市场决定,既可避免制定出的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又可加快标准制定速度,增加标准及时有效供给。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保障安全、健康、保护环境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提供市场不愿、不宜、不能提供的基础性标准上,以便于政府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好强制标准,为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贡献力量。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行业范围、专业领域内有影响力并具备相应标准化专业能力的联合会、协(学)会、产业联盟等社团组织是团体标准制定的主体。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有利于这些有技术能力的社会团体发挥自身优势,根据市场需求,制定高于现有基础性标准或者强制标准的团体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链、扶优治劣、做大做强产业,引导行业良性发展,规范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促进行业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高质量发展。

  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必然需求

  由于标准化意识薄弱、标准化人才不足,目前中小微企业标准化水平不高,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慢,有些企业生成的无标产品在一致性和稳定性上也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有效地整合各个企业的资源和研发力量形成标准联盟,快速制定团体标准,促使产品优化升级,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是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必然需求。

  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必然途径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大国、制造大国,我们的标准化在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国际交往中更加凸显。《标准化法》中,明确提出国家要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是采用国际标准,现在我们既要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又要更多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新标准化法的颁布使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了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这是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必然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