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一 立项
第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二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报文促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发文正式立项如标准未被通过,则通知标准起草者不予以立项。
第二 起草
第五条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组织工作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承担,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各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编写要求,同时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三 征求意见
第八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向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或经济论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第十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 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申请审查。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收到审查申请后,根据标准起草工作组提报的标准送审稿情况,确定采取会审或函审方式,组织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专家不应包含起草工作组成员)。
第十二条 会审人员不少于5人,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人员的五分之四同意方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会审结束后,应形成《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4)。
第十三条 进行函审时,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5),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函审单汇总情况,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附件6)。函审人员不少于5人,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五分之四同意方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会审或函审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报申请标准审查。重新审查仍有重大问题而无法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应在规定日期内修改完成后进行第三次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可申请调整,须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无法调整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 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由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的,报送文促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
(一)《团体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2)1份;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1份;
(三)《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4)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附件6)1份;
(四)《报批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8)1份;
(五)《团体标准报批单》(见附件9)1份;
(六)团体标准报批稿2份;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适用)各1份;
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应与纸质文件一致。
第十七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文促会发布公告(见附件10)。公告在文促会官网发布。
第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六 实施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文促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后,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文促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单位,应以标签或说明书标示、技术文件或程序文件说明等形式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会员单位均可向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或立项申请单位提出团体标准修改建议,该建议以《团体标准修改建议书》(见附件13)形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标准修改单的修改项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制订程序进行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形成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经文促会审查批准发布《团体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4),并在文促会官网公布。修改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10天。
第七 复审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二十五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会审或者函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11)和《团体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七条 复审结果,在文促会官网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