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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23-08-24 浏览次数:246

  一、团体标准的发展历程
  2015年2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要求,开始了我国标准化改革之路。
  2016年3月10日,质监总局、国标委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团体标准培育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2016年5月4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建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标准化法》首次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里程碑。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学会、协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市场的创新需要制定和采用技术要求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尤其是在重要行业、新兴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
  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
  2022年2月,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肯定了团体标准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同时对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团体标准呈迅猛的发展势头,从2018年开始,发布团体标准数量每年以30%的速度增加,截止2023年7月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已发布61502项团体标准。


  二、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目的是什么
  通过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团体标准的内容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
  (1)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2)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3)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四、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
  国家标准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的,因此制定和修订都是是需要经过层层把关的,周期性很长。团体标准作为“自下而上”由市场提出制定的标准,具有制定速度快、对市场需求响应及时、标准推广高效等优点,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可作为国家标准难点项目进行试运行,为国家标准积累一些前瞻性应用数据。
  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标准化,尤其是当前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市场对标准的需求日即旺盛且多变,以往的标准早已不能满足市场上所有的标准化需求。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企业应该抓住做标准的机会,成为行业标杆。
  中华文化促进会由海内外文化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百多个区域组织、行业协作体、分支机构、企业会员组成,是目前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文化NGO,是代表中华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全国性机构,是最具备开展文化和社会艺术领域各项团体标准的社会组织之一。
  目前,中华文化促进会将围绕文化艺术领域的创新发展和市场需求,在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制定并发布一批具有原创性、高质量的文化艺术类团体标准,以高标准赋能我国文化艺术高质量发展。
  中华文化促进会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员,热烈欢迎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文化艺术领域团体标准编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