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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 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深圳市互联网文化市场协会 发布日期:2024-07-05 浏览次数:1612

  第一条宗旨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发展更具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强化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支撑地位,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践行中心城区“首善发展”,彰显“首善文明”,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措施。本措施的基本原则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时尚、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促进福田区经济发展的其他单位。

  本措施重点支持属于服装服饰、黄金珠宝、美妆、钟表、时尚设计、时尚媒体、时尚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时尚文化企业;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文旅景区、住宿业、旅行社、旅游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旅游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场馆运营、赛事举办、体育设施、体育活动、大众健身、体育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第四条总部经济发展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经认定的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产业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产业空间支持

  (一)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运营主体打造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区级(含)及以上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产业园(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成立或从区外引进的规上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企业上一年度综合效益符合条件,依据新落户企业的综合效益,分档给予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机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依据上一年度园区(专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综合效益,分档给予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机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本款政策一年仅可申请一项支持。

  (四)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现代时尚、数字创意、旅游、体育等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分档给予不超过实缴租金的30%,每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五)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支持。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

  (六)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七)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企业给予租金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年,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八)城市更新支持。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九)产业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因产业定位调整导致经营场所挪至福田区其他社会物业的,依条件给予房租支持,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文化金融支持

  (一)企业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一般不超过10万元支持;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一般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50%的支持,一般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四)企业融资支持。支持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对上一年度成功引入社会资本,且融资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资金给予不超过2%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五)文化产业专项基金支持。对上一年度新落户的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按照一年内实缴资金总额给予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六)文化投资基金投资支持。对福田区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投资,且在上年度新落户的文化创意类企业项目,按照一般不超过基金投入资金总额的1%,给予文化投资基金投资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七)文化投资基金项目落户支持。对福田区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且在上年度新落户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一般不超过基金投入资金总额的2%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每家企业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本支持与企业融资支持不可同时申请。

  (八)债券融资支持。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按照发行额度的1%,每年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九)担保费用支持。对文化创意类企业通过第三方担保形式向福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的,给予其担保费用一般不超过30%的支持,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十)文化保险支持。支持文化创意类企业购买相关保险,对投保经核定的保险险种,给予不超过已付保费3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保险费用支持。

  (十一)文化银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文化银行,制定专项政策,开发文化创意类金融产品,支持文化创意类企业通过文化银行进行融资。对从经备案的文化银行进行贷款融资的企业,给予贷款服务费用5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数字化转型支持

  (一)数字赋能建设支持。支持时尚企业开展虚拟数字人、虚拟现实、增强现实、3D引擎等数字技术创新,加速数字技术融合赋能实体经济。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云大数据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项目,经备案,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完成额的5%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网络视听建设支持。支持视听、后期制作企业投资建设数据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数字制作基地、特效研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经备案,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完成额的5%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智慧文旅建设支持。支持企业运用数字全息、VR等技术发展全景旅游、沉浸式旅游等虚拟现实交互旅游场景,支持运用5G、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供非接触式旅游服务,完善景区数字服务管理系统,支持云旅游、直播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高端文化人才支持

  (一)福田英才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二)人才住房支持。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九条文化设计产业发展支持

  (一)工匠大师引进支持。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工匠大师在福田区落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般不超过50、3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总费用的50%,分别给予一般不超过50、3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每个配套文化活动给予一般不超过15万元支持。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

  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支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大赛、伦敦、戛纳、纽约等顶级广告节、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等奖项的企业,按所获奖项等级分档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全场大奖、金奖一般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一般不超过30万元,铜奖一般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创优评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被评定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及广告等行业一级资质等资质的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认定的,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支持

  (一)艺术品拍卖场所建设支持。对上一年度建设经区政府认可的艺术品拍卖场所,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艺术品拍卖活动支持。支持市内外拍卖机构在福田举办艺术品拍卖活动,策划举办艺术品拍卖预展、拍卖季、拍卖月等活动,活跃深圳拍卖市场;支持举办线上艺术品拍卖活动,发展线上、线下融合共生的艺术品拍卖市场。经备案,对在区内举办的拍卖活动,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艺术品网络交易平台建设支持。鼓励大型艺术品在线交易平台、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画廊、艺术品拍卖机构打造网上画廊、网上艺术品拍卖公司或网上艺术品商城,探索线下资源与线上平台深度结合的O2O业务新模式。对上一年度建成,且经备案的网上艺术品交易平台,给予其租金、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30%,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支持。对上一年度新落户,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经备案,给予其租金、装修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实际投入的5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艺术品保管库、保税仓建设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专业的艺术品保管库、保税仓,对保管库、保税仓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经备案,按建筑面积及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其中1000平方米(不含)以内一般不超过50万元,1500平方米(不含)以内一般不超过100万元,2000平方米(不含)以内一般不超过150万元,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规范管理支持

  严格规范开展统计工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纳入福田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若举办活动为国际性、全国性重点项目的,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展会,经区政府认可,按场租、装修、运输、宣传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企业成长支持

  (一)综合效益支持。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效益,分档给予支持,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支持。对当年单季发展情况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条件分档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按季度申请。

  (三)分支机构经营拓展支持。对福田区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直营门店,按照其上年度核心竞争力,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一般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第五条“产业空间支持”中的“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政府产业用房支持”“社会物业租金支持”不得同时申请。

  (二)现代时尚企业和数字创意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时尚与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三)本政策第十条“艺术品拍卖行业发展支持”中的“艺术品拍卖活动支持”与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支持”不可同时申请。

  (四)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附则

  本措施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福文规〔2022〕1号)同时废止。